隐私政策
本公司(以下简称 “本公司”)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 30 条的规定,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并能迅速、顺利地处理相关申诉,特制定并公布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。
第 1 条(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)
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。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之外的任何目的,如果使用目的发生变化,公司将采取必要措施,例如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 18 条另行征得同意。
主页会员注册和管理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包括:确认入会意向、在提供会员服务时进行身份识别和认证、维护和管理会员资格、根据有限识别系统进行身份识别、防止未经授权使用服务、在处理 14 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时确认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、各种通知和通告以及处理申诉。网站会员注册和管理 为了确认入会意向、根据会员服务的提供进行身份识别和认证、维护和管理会员资格、根据有限识别系统的实施进行身份识别、防止非法使用服务、在处理 14 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时确认法定代理人的同意、提供各种通知和通告以及处理申诉,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。
提供商品或服务 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交付商品、提供服务、发送合同和发票、提供内容、提供个性化服务、身份验证、年龄验证、支付和结算账单以及追讨债务。
申诉处理 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核实申诉人的身份、核实申诉、联系和通知申诉人进行事实调查,以及通知处理结果。- 咨询: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向公司经营者提供信息,以便提供咨询和上门报价等服务,以及为客户报价请求提供信息。
第 2 条(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留)
① 本公司将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和使用期限内,或在向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约定的个人信息保存和使用期限内,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和保存。
② 每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存期限如下。
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:直至退出企业/组织网站 但是,如果有以下理由,则直至理由结束为止 1) 如果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正在接受调查或侦查,则直至调查或侦查结束为止 2) 如果因使用网站而仍然存在债务及债权关系,则直至该债务及债权关系清偿为止- 查询:保留和使用一年,如果数据当事人要求删除个人信息,则立即销毁。
第 3 条(向第三方提供个人资料)
公司仅在第 1 条(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)规定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,并仅在符合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 17 条规定的情况下(如信息主体同意或法律特别规定)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。
第 4 条(委托处理个人数据)
① 为顺利处理个人信息,本公司委托以下公司处理个人信息。
- 收货人(受托人):CAFE24 Co.
- 委托服务内容:系统提供商城托管服务、移动应用程序服务、营销服务和附加组件、提供联盟服务以及通知谈话、朋友谈话、短信发送代理服务等。
本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,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 25 条的规定,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规定禁止在委托业务以外处理个人信息、技术和管理保护措施、再委托限制、对受托方的管理和监督、损害赔偿责任等,并对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进行监督。
如果委托内容或受托人发生变化,我们将立即通过本隐私政策予以公布。
第 5 条(用户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)
信息主体可随时针对公司行使以下个人信息保护权利。
- 要求获取个人信息
- 要求更正错误等。
- 请求删除
要求停止处理 ② 可通过书面、电话、电子邮件、传真(FAX)等方式向本公司行使第 1 款规定的权利,本公司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。在这种情况下,必须提交《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细则》附录 11 规定格式的委托书。
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,侵犯公司处理的信息主体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。
第 6 条(处理的个人资料项目)
我们处理以下类别的个人数据
在我们的网站上注册并管理您的会员资格 必填字段:姓名、出生日期、用户名、密码、地址、电话号码、性别、电子邮件地址、i-pin 号码
联系人:必填字段:姓名、地址、电话号码、电子邮件地址
提供商品或服务 所需信息:姓名、出生日期、用户名、密码、地址、电话号码、电子邮件地址、付款信息等。- 在您使用我们的互联网服务过程中,可能会自动生成和收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。
IP 地址、cookie、MAC 地址、服务使用记录、访问记录、不良使用记录等。
第 7 条(个人资料的销毁)
当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到期或处理目的达到时,公司将立即销毁个人信息。
如果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留期限已过或处理目的已达到,但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必须继续保留个人信息,则应将个人信息转移到单独的数据库(DB)或保存在不同的存储位置。
③ 销毁个人信息的程序和方法如下。
销毁程序 公司将选择有销毁理由的个人信息,并在公司隐私官的批准下销毁个人信息。
销毁方法 公司使用低级格式等方法销毁记录和存储在电子文档中的个人信息,使记录无法复制,并通过碎纸或焚烧销毁记录和存储在纸质文件中的个人信息。
第 8 条(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)
公司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。
- 行政措施:制定和实施内部控制计划,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等。
技术措施:对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进行管理,安装访问控制系统,对独特的身份信息进行加密,安装安全程序- 物理措施:计算机房、档案室等的出入控制。
第 9 条(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、运行和报废)
公司不时使用 “cookies “来存储和检索使用信息,以便为用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。
Cookie 是用于运行网站的服务器(http)向用户计算机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,可能会存储在用户计算机的硬盘上。
A.使用 Cookie 的目的:Cookie 用于向用户提供优化信息,通过识别用户访问的类型和对每项服务和网站的使用情况、常用搜索词、安全连接等。
B.>>
Cookie 的安装、操作和拒绝:您可以通过网络浏览器顶部的工具 Internet 选项 隐私菜单选项设置来拒绝 Cookie 的存储。 C.如果您拒绝保存 cookie,在使用个性化服务时可能会遇到困难。
第 10 条(隐私官)
公司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负总责,并指定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,负责处理信息主体提出的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投诉和损害救济。
隐私官姓名: 职务: 联系人
因使用本公司的服务(或业务)而产生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咨询、投诉、损害赔偿等,信息主体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主管部门咨询。本公司将及时答复和处理信息当事人的咨询。
第 11 条(申请获取个人信息)
信息主体可根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第 35 条向以下部门提出查阅个人信息的请求。公司将尽力及时处理信息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访问请求。
第 12 条(侵权的补救措施)
信息主体可联系以下机构,就个人信息侵权问题寻求损害赔偿、咨询等。
个人信息侵权报告中心(由韩国互联网与安全局运营)
- 职责:报告个人信息泄露事件,请求咨询
- 主页: privacy.kisa.or.kr
- 电话:118(不含区号)
- 地址:大韩民国全罗南道罗州市镇兴街 9 号 3F (301-2, Light Garam-dong) (58324)
隐私争议解决委员会
- 事由 :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申请、集体纠纷调解(民事和解)
- 主页:www.kopico.go.kr
- 电话:(不含区号) 1833-6972
- 地址:韩国首尔市钟路区世宗大街 209 号政府大楼 4 层 (03171)
最高检察院网络犯罪调查处:02-3480-3573 (www.spo.go.kr) ▶ 国家警察厅网络安全局:182 (http://cyberbureau.police.go.kr)
第 13 条(隐私政策的执行和变更)
本隐私政策自2024 年 11 月8 日起生效。